有瑕疵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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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上泛指無過失的善意占有以外的一切非法占有;包括惡意占有、強暴占有,隱秘占有和有過失的善意占有等。[2]
狹義上僅指強暴占有、隱秘占有與非連續占有。[2]
大陸法國家法律大多規定,具有強暴瑕疵和隱秘瑕疵的占有不發生占有時效開始之效力,而具有非連續瑕疵的占有則具有中斷時效的效果;故有瑕疵占有不能依占有時效而取得物之所有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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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占有與無瑕疵占有的關係[3]
有瑕疵占有與無瑕疵占有根據無權占有是否具有瑕疵為標準,可將其分為無瑕疵占有與有瑕疵占有。所謂無瑕疵占有,是指對於物以善意且無過失、和平隱藏的方法)並持續(時間上繼續無間斷)的占有。反之,所謂有瑕疵的占有,是指對於物以惡意、有過失、強暴、隱秘或不繼續占有中的任何一種的占有。
兩者區分的實益在於:
其一,凡主張占有的合併的,應承繼前一占有人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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