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競爭標準三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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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30年代以後 ,以哈佛大學為中心形成了比較完整產業組織理論體系。一些經濟學家將有效競爭標準二分法擴展為有效競爭標準三分法,即市場結構標準、市場行為標準和市場績效標準。
市場結構標準
⑴集中度不太高;
⑵市場進入難易;
⑶沒有極端的產品差別化。
市場行為標準
⑴對於價格沒有共謀;
⑵對於產品沒有共謀;
⑶對競爭者沒有壓制政策。
市場績效標準
⑴存在不斷改進產品和生產過程的壓力;
⑵隨成本大幅下降,價格能向下調整;
⑶企業與產業處於適宜規模;
⑷銷售費用在總費用中比重不存在過高現象;
⑸不存在長期的過剩生產能力。
積極作用
①不再將不現實完全競爭作為理想的追求模式和政策制定的出發點。
②註意從不同方面提供判斷有效競爭狀況標準,使理論研究和政策制定有了堅實基礎。
③有利於從不同角度對競爭是否有效進行更加全面的分析。
不足之處
三分法標準存在不少不足之處,如市場結構標準基本只是放寬了完全競爭市場的形成條件,“不太高”這類的標準尺度也都是一些含糊不清表述。
哈佛學派在有效競爭標準三分法的基礎上構造了市場結構(structure),市場行為(conduct),市場績效(performance)的分析框梁即SCP分析模型,完善了產業組織理論。產業組織理論由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三個基礎部分和政府的產業組織政策組成。
市場結構對市場內競爭程度及價格形成等產生戰略性影響的市場組織特征。決定市場結構因素主要是市場集中程度、產品差別化程度、進入壁壘高低。市場行為指企業在充分考慮市場供求條件和其他企業的關係基礎,所採取各種決策行為。包括定價策略,產品與廣告策略,研發和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等。市場績效指在一定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條件下市場運行的最終經濟效果。評價指標主要有:資源配置效率,利率水平,消費規模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