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競爭標準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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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30年代以後 ,以哈佛大學為中心形成了比較完整產業組織理論體系。1938年,梅森在哈佛大學建立了一個產業組織研究小組。梅森將有效競爭標準歸納為兩類:一類將能夠維護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的形成的條件歸為市場結構標準;另一類將從市場績效角度來判斷競爭有效的標準歸為市場績效標準。這就是有效競爭標準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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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一些經濟學家將有效競爭標準從二分法擴展為三分法,即市場結構標準、市場行為標準和市場績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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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集中度不太高;
⑵市場進入難易;
⑶沒有極端的產品差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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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對於價格沒有共謀;
⑵對於產品沒有共謀;
⑶對競爭者沒有壓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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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存在不斷改進產品和生產過程的壓力;
⑵隨成本大幅下降,價格能向下調整;
⑶企業與產業處於適宜規模;
⑷銷售費用在總費用中比重不存在過高現象;
⑸不存在長期的過剩生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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