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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進出口通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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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暫時進出口通關制度[1]

  暫時進出口通關制度是指出於開展經濟技術、科技文化合作交流的需要,而暫時進(出)口在境內(外)進行特定的使用,並且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有關進(出)口貨物原狀復運出(進)境的制度。

  暫準進出口貨物由於其進出境行為的暫時性,即該貨物最終的消費或使用地不在其進入的國家,因此對暫時進出境貨物不能夠按一般進出口貨物進行管理,各國都根據各自的情況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給予其在國家管制和稅收方面的優惠通關待遇,採取相對簡化的手續辦理此類貨物的通關。   

暫時進出口通關制度主要特點

  (一)在提供擔保的條件下暫時免納進出口稅

  提供擔保是貨物暫準(時)進(出)口並免納進出口各稅所必須遵守的條件之一,這也是海關確保貨物將來能按規定復出口或復進口的保全措施。我國現行的擔保形式主要是信譽(保函)或經濟(保證金)擔保,其中展覽品的暫準(時)進出口已適用“ATA"單證冊制度,實行國際聯保。對暫準(時)進出口的貨物,原則上可暫予免除全部進出口各稅,但對租賃、租借方式暫時進出口用於生產建築運輸等用途的,給予的暫予免稅是部分的。

  (二)原則上免予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

  貨物暫準進出口使用後還需在規定期限復出口或復進口,因而並不屬於實際的進出口貨物。由此,國家的貿易管制,特別是許可證管理,原則上不適用該項通關制度下的貨物(租賃方式進口除外)。但是,貨物的暫準(時)進出口涉及國家其他進出境管制的(主要是動植物檢疫、食品衛生檢測、槍支彈葯或無線電器材等),不論其是否實際進出口,仍須在進、出口前,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並憑證申報。 由於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設備,一般在租賃期滿時,已按租金方式全部支付貨款,併在辦理象徵性轉讓手續後歸境內承租人所有,因此,進口貿易管制制度將其等同於實際進口管理,進口時應按規定呈驗各類許可證件。

  (三)為特定使用目的的進口或出口,在規定的期限內復出口或進口;

  這是貨物暫準(時)進出口並免納進出口各稅的前提條件。每一種暫準(時)進出口都有其特定的使用,同時,貨物又必須在事先規定的期限內,保持原有狀態(不能加工、不能拆解、不能調換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並且需要按期復出口復進口。超出規定期限未能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則須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如擅自改變了原有形態或出售、轉讓、移作他用,則將由海關視情節,按規定處理。

  (四)進出口通關現場放行後,貨物尚未結關;

  即貨物在歷經進口或出口通關現場的海關審單海關查驗及覆核放行等手續後雖可提取(或裝運),但在使用期間仍將繼續受海關的監管,直至貨物按實際去向辦理海關手續並予以核銷.

  (五)按貨物使用後的實際去向辦理海關手續;

  暫準(時)進口或出口貨物原則上必須原狀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但實際上因經濟或其他方面的因素,貨物還可能轉為內銷(或外銷)或出現消耗掉的情況,無論其去向如何,均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並以此作為解除暫準(時)進口或出口時所提供擔保的基礎。

  (六)核銷後結案。

  暫準(時)進出口貨物一旦有了實際去向,並按規定辦理了相應的海關手續,最後應完成核銷手續,以證明其擔保履行的義務業已履行。通過辦理核銷手續,把證明其履行義務的憑證交回擔保地海關,經海關核實即可撤銷擔保或退回擔保時交付的保證金。至此,通關手續全部完結。

暫時進出口通關制度適用範圍[2]

  暫時進出境貨物在適用範圍上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有條件地全部免徵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國內稅的貨物

  這類暫時進出境貨物屬於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中規定或者按照國際慣例予以免稅的貨物。在向海關提供必要的擔保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即可以免徵。包括: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本款第1項至第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二)按其在境內使用的時間征收關稅的貨物

  這類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範圍很廣泛,主要有租賃或租借進境貨物,短期在我國境內施工作業而臨時進境的貨物和暫時進境用於商業用途等多種貨物。因此,《關稅條例》採取了排除的方法,即除第一類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外的所有暫時進出境貨物均包括在本類中。在這類暫時進出境貨物中,租賃進口的貨物按照租金徵稅,其他貨物自其進境之日起按其在境內使用的時間折舊,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國內稅。

暫時進出口通關的基本程式[1]

  1.暫時進出口貨物通關的基本特征

  ①暫時進境或出境用於特定目的:一方面,無論暫時進出境的貨物是用於什麼目的,該貨物暫時進口或暫時出口的使用目的均應在各國規定的範圍之內,超出了特定的範圍,那麼此貨物就不能成為暫時進出境貨物。另一方面,該貨物的使用限於在既定的目的,脫離了既定目的,那該批貨物應轉而適用其他通關制度。

  ②在規定時間內應原狀復運出(進)境:原狀復運出(進)境是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的另一基本要求。對暫時進出口貨物而言,在境內(外)經過特定目的使用後,除因正常使用造成的損耗外,應在規定時間內,保持與暫時進境(出境)時同樣的狀態復運出境或進境。根據我國《海關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應當在六十·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一般地,延期應該在一年之內。延期期滿後,除海關總署批准外,不再予以延長。

  ③免受一般經濟性質的國家管制限制,免於繳納與進出口行為相關的各稅。

  2.暫時進出口貨物通關的基本程式

  ①暫時進出口前辦理合同備案並按照海關事務擔保的要求提供擔保。

  ②貨物進出境時憑擔保辦理通關手續

  ③貨物在境內(外)按照規定目的使用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復運出(進)境手續。

  ④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核銷後結關。

參考文獻

  1. 1.0 1.1 徐偉.報關實務.2002
  2. 孫亞一,王平.報關實務與報關技能.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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