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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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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1]

  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是指出于开展经济技术、科技文化合作交流的需要,而暂时进(出)口在境内(外)进行特定的使用,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进(出)口货物原状复运出(进)境的制度。

  暂准进出口货物由于其进出境行为的暂时性,即该货物最终的消费或使用地不在其进入的国家,因此对暂时进出境货物不能够按一般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国都根据各自的情况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给予其在国家管制和税收方面的优惠通关待遇,采取相对简化的手续办理此类货物的通关。   

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主要特点

  (一)在提供担保的条件下暂时免纳进出口税

  提供担保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进出口各税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这也是海关确保货物将来能按规定复出口或复进口的保全措施。我国现行的担保形式主要是信誉(保函)或经济(保证金)担保,其中展览品的暂准(时)进出口已适用“ATA"单证册制度,实行国际联保。对暂准(时)进出口的货物,原则上可暂予免除全部进出口各税,但对租赁、租借方式暂时进出口用于生产建筑运输等用途的,给予的暂予免税是部分的。

  (二)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货物暂准进出口使用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复出口或复进口,因而并不属于实际的进出口货物。由此,国家的贸易管制,特别是许可证管理,原则上不适用该项通关制度下的货物(租赁方式进口除外)。但是,货物的暂准(时)进出口涉及国家其他进出境管制的(主要是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测、枪支弹药或无线电器材等),不论其是否实际进出口,仍须在进、出口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凭证申报。 由于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设备,一般在租赁期满时,已按租金方式全部支付货款,并在办理象征性转让手续后归境内承租人所有,因此,进口贸易管制制度将其等同于实际进口管理,进口时应按规定呈验各类许可证件。

  (三)为特定使用目的的进口或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或进口;

  这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进出口各税的前提条件。每一种暂准(时)进出口都有其特定的使用,同时,货物又必须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原有状态(不能加工、不能拆解、不能调换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并且需要按期复出口复进口。超出规定期限未能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则须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如擅自改变了原有形态或出售、转让、移作他用,则将由海关视情节,按规定处理。

  (四)进出口通关现场放行后,货物尚未结关;

  即货物在历经进口或出口通关现场的海关审单海关查验及复核放行等手续后虽可提取(或装运),但在使用期间仍将继续受海关的监管,直至货物按实际去向办理海关手续并予以核销.

  (五)按货物使用后的实际去向办理海关手续;

  暂准(时)进口或出口货物原则上必须原状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但实际上因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因素,货物还可能转为内销(或外销)或出现消耗掉的情况,无论其去向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并以此作为解除暂准(时)进口或出口时所提供担保的基础。

  (六)核销后结案。

  暂准(时)进出口货物一旦有了实际去向,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海关手续,最后应完成核销手续,以证明其担保履行的义务业已履行。通过办理核销手续,把证明其履行义务的凭证交回担保地海关,经海关核实即可撤销担保或退回担保时交付的保证金。至此,通关手续全部完结。

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适用范围[2]

  暂时进出境货物在适用范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有条件地全部免征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的货物

  这类暂时进出境货物属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或者按照国际惯例予以免税的货物。在向海关提供必要的担保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即可以免征。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本款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二)按其在境内使用的时间征收关税的货物

  这类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范围很广泛,主要有租赁或租借进境货物,短期在我国境内施工作业而临时进境的货物和暂时进境用于商业用途等多种货物。因此,《关税条例》采取了排除的方法,即除第一类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外的所有暂时进出境货物均包括在本类中。在这类暂时进出境货物中,租赁进口的货物按照租金征税,其他货物自其进境之日起按其在境内使用的时间折旧,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

暂时进出口通关的基本程序[1]

  1.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特征

  ①暂时进境或出境用于特定目的:一方面,无论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是用于什么目的,该货物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使用目的均应在各国规定的范围之内,超出了特定的范围,那么此货物就不能成为暂时进出境货物。另一方面,该货物的使用限于在既定的目的,脱离了既定目的,那该批货物应转而适用其他通关制度。

  ②在规定时间内应原状复运出(进)境:原状复运出(进)境是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另一基本要求。对暂时进出口货物而言,在境内(外)经过特定目的使用后,除因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外,应在规定时间内,保持与暂时进境(出境)时同样的状态复运出境或进境。根据我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十·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一般地,延期应该在一年之内。延期期满后,除海关总署批准外,不再予以延长。

  ③免受一般经济性质的国家管制限制,免于缴纳与进出口行为相关的各税。

  2.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①暂时进出口前办理合同备案并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要求提供担保。

  ②货物进出境时凭担保办理通关手续

  ③货物在境内(外)按照规定目的使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运出(进)境手续。

  ④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销后结关。

参考文献

  1. 1.0 1.1 徐伟.报关实务.2002
  2. 孙亚一,王平.报关实务与报关技能.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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