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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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發佈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所稱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發佈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
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國內旅行社,註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發佈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發佈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批准。
第十六條規定:
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發佈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 《旅行社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