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液體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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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散裝液體化學品[1]
散裝液體化學品是指除了石油及石油製品,具有易燃、易爆和/或其他危險性的液體貨品。
散裝液體化學品的特性[2]
1.易燃性。該特性可用貨品的閃點、燃點、自燃點、沸點(汽化點)及可燃範圍來衡量。
2.毒害性和腐蝕性。該特性分為直接接觸與間接接觸。可用半數致死量LD50及半數致死濃度LC50來衡量其直接接觸毒害性;用緊急暴露限值EEL(指一次臨時性接觸的允許濃度)、貨品的水溶性、揮發性等來衡量其間接接觸毒害性。
3.化學反應性。主要指貨品自身的分解、聚合、氧化、腐蝕反應並產生毒氣和大量熱量;貨品與水發生反應;貨品與空氣發生反應;貨品與其他化學品的反應作用。
散裝液體化學品的分類[2]
新修正的《MARPOL 73/78》附則II"防止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中,根據散化品的毒性和操作排放對環境污染造成的影響將其分為4大類:
1.X類
指排放入海後將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有毒液體物質。因此有必要嚴禁將此類物質排入海洋環境。
2.Y類
指排放入海後將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對舒適性或其他合法利用海洋造成損害的有毒液體物質。因此有必要對排入海洋環境的此類物質的質量加以限制。
3.Z類
指排放入海後將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造成較小的危害。因此有必要對排入海洋環境的此類物質的質量加以限制。
4.OS類
《IBC規則》第18章污染類欄中所示的物質OS經評估後發現其並不屬於X類、Y類或Z類,將其排入海中後不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造成危害,或不會對舒適性或其他合法利用海洋造成損害。因此排放含有OS類物質的艙底污水、壓載水其他殘餘物或混合物不受附則II和《IBC規則》要求的約束。
註意:原《MARPOL 73/78》附則II中的分類定義為A、B、C、D四類,A類的危害最大,D類的危險最小。
散裝液體化學品的泄漏應急對策[3]
危險度的評定只是在運輸初始階段為本航次發生泄漏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險級別提供依據,達到警告承運公司和船員並採取合適的設備與合理措施的目的。然而,當泄漏事故實際發生時,如何採取正確的措施從而儘量控制受污範同以減少事故損失,仍然是我們應該深入研究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3方面入手:
(1)立刻反應,啟動防污應急系統,各部門各就各位,各履其職,協調進行。
(2)根據泄漏液體化學品的理化性質掌握其擴散漂移形式。
M.S.BELEN等通過研究發現.化學品膜面的擴散主要受慣性力、粘性力、錶面張力的作用。因此,膜面的擴散不是圓形,而是主軸在風的方向的橢圓形。由於各液體化學品的性質不同,所處的環境不同,致使其擴散形式也不一樣。一般而言,其泄漏後某一階段的某一運動以某一形式為主,輔以多種形式在環境中漂移擴散。
可將其主要運動形式分為以下五類:
a)強揮發性類,蒸氣在空氣中的揮發擴散;
b)不溶於水,在水面上的二維擴散;
e)溶於水,在水中以三維形式揮發擴散;
d)比重大且不溶於水,沉降於水底;
e)與空氣和水發生化學反應。
(3)針對理化性質,擴散漂移方式採取合理措施
①對於不溶於水及漂浮於水上的液體化學品,如石油等,由於其具有不溶於水性,且在比重上具有差別,如果人海,將會呈現出明顯的化學品層與水層。因此,在遏止及擴散的基礎上可利用撇油器、泵等機械裝置或採取人工撈油的方式以回收泄漏品。
②對於不溶於水且比重比水大的化學品,由於其一經人海後會產生沉降,故可利用探測儀探明其具體位置後再利用吸管法將其回收至船,再按上述方法進行處理。
③對於溶於水的化學品,一般不採用分離、沉澱等物理方法進行處理,而是根據人海化學品的化學性質採用中和方法來消除危害。如散裝NaOH溶液泄漏人海,可利用其呈鹼性,採用在海水上撒落酸性物質進行中和處理,具體的化學反應方程式為:Na0H+HCL=NaCL+H2O
④對於與水、空氣發生化學反應的化學品,由於這類物質的處理相對複雜,所以一般是根據其化學反應產物的性質選擇合適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