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瑪利亞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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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內部,如果利他的父親沒有“最後話語權”,就會面臨“撒瑪利亞人困境”,使利他行為在配置家庭資源時產生經濟無效率。通過擴展父親利他主義的範圍,在一個父子動態博弈模型中引入慈善捐贈和遺產稅作為約束機制,對家庭內部的資源配置效率進行研究。結果發現,在父親—兒子的財富結構滿足一定條件下,慈善捐贈和征收遺產稅的聯合作用能夠使父親避免“撒瑪利亞人困境”,改進家庭資源的配置效率。
1776年亞當·斯密《國富論》的出版確立了自私的“經濟人”假設在主流經濟學中不可動搖的地位。可是,通過對社會生活的考察,包括亞當·斯密本人在內的一大批經濟學家發現,人不僅有自私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尤其體現在家庭內部父親對孩子不計回報的付出。此後的200多年,很多經濟學家嘗試建立主流經濟學框架來分析人類的利他行為,但進展非常緩慢。直到20世紀70年代,Becker(1974)把“利他”作為假設引入到主流經濟學範疇,對家庭內部的個體行為進行了開創性分析,得出很多重要的研究成果(Becker,1976,1991;Pollak,2003)。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壞小孩定理”(Rotten Kid Theorem):在家庭中,父親對孩子具有利他傾向,而孩子是自私的,如果父親可以觀察到孩子的行為再決定是否對孩子進行財產轉移——即父親對於轉移財富具有“最後話語權”(Last Word)——那麼,無論孩子有多自私,他都會表現得像“好孩子”一樣,選擇一個可以使整個家庭收入最大化的策略。“壞小孩定理”表明,利他偏好者不需要設計任何激勵機制,就能引導自私的組織成員追求整體福利的最大化。但是,這個定理的成立需要條件。Hirshleifer(1977)指出,只有當父親可以確保“最後話語權”時,“壞小孩定理”才成立。Bruce & Waldman(1990)進一步指出,當“最後話語權”失去時,父親就會面臨“撒瑪利亞人困境”。在這種情況下,自私的壞小孩就會故意不去積蓄,而是過度地依賴父親的援助。因此,父親的利他行為最終會導致家庭內部中資源配置的經濟無效率。
促進利他配置資源的經濟效率已經成為家庭經濟學中的焦點問題,相關研究成果能夠應用於國際援助、政府救助、家族企業等諸多問題。國內學界在家庭經濟學領域涉獵較少,研究相對缺乏,所涉及的文獻(楊春學,2001;葉航等,2005;徐萌娜、周生春,2008;王明琳、徐萌娜,2011)在介紹利他主義經濟學中提到了“撒瑪利亞人困境”,但未對其展開分析,更缺乏對“撒瑪利亞人困境”進行福利改進的機制設計研究。對於這個問題,西方學者進行了較為廣泛和深入的研究。Futagami et al(2004)發現,政府可以通過策略性的轉移支付安排使父親去世時不留下遺產,從而激勵孩子努力積蓄,有效避免“撒瑪利亞人困境”。Ghosh & Karaivanov(2008)通過引入委托-代理模型發現,如果父親與孩子可以通過相互磋商來訂立家庭合同,那麼利他配置家庭資源的經濟效率就能改進。另外,還有很多文獻(Alger & Weibull,2010; Kopczuk,2012; Barczyk & Kredler,2014)從機制設計上給出了不同的避免和促進利他配置資源效率的方法。
由上可知,一旦利他偏好者失去“最後話語權”,利他偏好者對自私者約束的機制就會失去,自私者只會按照其利己目標做出反應。在這種情況下,“撒瑪利亞人困境”就會出現。只有在家庭經濟中重新設計另外的約束機制,才可能在原則上避免“撒瑪利亞人困境”出現。那麼,除了上述接近理想的制度安排以外,還可以引入什麼樣的約束機制,使父親在失去“最後話語權”的情形下不至於陷入“撒瑪利亞人困境”呢?什麼樣的家庭和社會機制才能對自私的兒子形成約束,從而改善家庭內部的經濟效率呢?這是本文的研究主題。
基於上述改進“撒瑪利亞人困境”中利他行為的資源配置無效率問題的研究,本文主要在引入約束機制中做了兩點改進:其一,通過擴展父親的利他偏好來引入一個約束機制。即假設父親不僅對家庭內的小孩是利他的,還對家庭外的整個社會具有利他傾向,因此,父親具有將遺產通過慈善捐贈的方式轉移給社會的動機。其二,通過引入遺產稅這一外部激勵形成一個約束機制。即政府可以通過征收遺產稅來鼓勵慈善捐贈。這兩個改進都有理論淵源以及相應的社會現實背景。據統計,截至2013年底,中國共有社會慈善組織54.1萬個,社會慈善捐贈總額預計將突破1100億元,比2012年的總額有將近25%的增長。蓬勃發展的慈善事業激發了學界和政策制定者對慈善的研究興趣。當然,這些研究當前還主要集中在對慈善捐贈“利他”動機的討論上(Andreoni,1989,2006;郭建,2009),或著眼在對企業慈善捐贈動機的實證分析上(山立威等,2008;高勇強等,2012)。本文支持慈善行為是出於“利他”動機的觀點,從而將慈善行為納入到父親的效用函數,討論其對家庭資源配置的影響。同時,遺產稅作為影響社會財富再分配的重要政策,當前被強烈關註和熱烈討論。可是,我國學界對遺產稅問題的探討仍然以定性分析為主(黃朝曉,2013;賈康,2014),缺乏理論基礎和理論標準。本文將遺產稅作為影響慈善捐贈行為的重要變數,考慮征收遺產稅這一外部激勵對家庭內部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
為瞭解決上述問題,本文首先建立了一個完全信息的、父親具有擴展的利他傾向但是沒有“最後話語權”③的父親—兒子兩期動態博弈模型。在此基礎上,分析家庭的經濟效率以及父親可能面對的“撒瑪利亞人困境”。最後,引入遺產稅作為經濟效率改進的約束機制。本文的結論包括:第一,在擴展的利他模型中,父親和兒子的策略選擇與父親—兒子財富結構密切相關;第二,在沒有遺產稅的情形下,即使父親可用慈善捐贈來約束兒子的自私,可是家庭資源配置也無法達到帕累托最優;第三,基於慈善捐贈機制的存在,當政府開徵遺產稅之後,在特定的父親—兒子財富結構下,可以避免“撒瑪利亞人困境”,進而使得利他的家庭資源配置中達到帕累托最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