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狀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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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按現狀拍賣[1]
按現狀拍賣是指在拍賣活動中,拍賣人事先在拍賣規則中聲明,拍賣人或委托人將以競買人在展示期間看到的實物樣品的狀態為標準,將該實物交付買受人。目的在於避免交付時承擔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按現狀拍賣的法律依據[1]
拍賣起源於羅馬,按現狀拍賣作為最古老的拍賣規則之一,已為人們所接受。隨我國拍賣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我們也有了相應的按現狀拍賣規則。(1)實體法。《拍賣法》第24條、第31條規定了拍賣成交的移交規劃即拍賣人、委托人應依約定移交拍賣標的物。該約定即包括了拍賣人聲明的拍賣規則與註意事項。第61條的免責條款亦屬於現狀拍賣的一種特別形式,即拍賣人、委托人事先聲明瞭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合同法》第168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2)程式法。在我國強制拍賣法律制度中,對按現狀拍賣規則最明確的規定見於《海訴法》及其解釋,如《海訴法》第38條規定,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後,原船舶所有人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於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現狀向買受人移交船舶。拍賣船舶委員會組織和監督船舶的移交,併在船舶移交後與買受人簽署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所謂“船舶現狀”《海訴法解釋》第35條規定,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38條規定的船舶現狀指船舶展示時的狀況。
《合同法》第169條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雖然條款在拍賣中不適用,但在我國強制拍賣法律制度中,如果由可歸責於執行法院的違法原因,出現拍賣物本身有瑕疵或拍賣物有權利瑕疵,造成買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損失的,執行法院應承擔其侵權責任;當拍賣標的出現可歸責於拍賣人的原因,出現拍賣物本身有瑕疵或拍賣物有權利瑕疵,造成買受人損失的,買受人可依《拍賣法》第61條規定向拍賣機構請求承擔違反瑕疵擔保義務的違約責任。這裡包括責任兩種情況,一為拍賣人、委托人事先對已知瑕疵未聲明的,二為交付的標的物與展示時不一致的情況。因為一方面拍賣人、委托人有可能出於過失未告知,一方面有標的物可能因其他原因發生滅失或損壞而無法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