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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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觸申請是專利法規中的術語,是指損害新穎性的專利申請。具體是指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技術已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那麼這一申請就為被審查之申請的抵觸申請。
1、申請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包括申請人自己;
2、申請日:在正在審查的專利申請申請之前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即屬於先申請;
3、公佈日:由專利局在後申請的申請日或之後依法公佈;
4、發明相同性:在申請文件中記載了與後申請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第一、在先申請必須於在後申請的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不包括於在後申請的申請日當日提出的他人申請。在先申請還必須於在後申請的申請日以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規定予以公佈,包括在申請日當日公佈的在內。這裡所說的公佈,是指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要求優先權的,是優先權日)起滿十八個月時的公佈或者應申請人的請求而進行的提前公佈,以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時的公告。如果在先申請因被撤回、被視為撤回或者被駁回而沒有公佈或者公告,就不能用於評價在後申請的新穎性。
第二,在先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與在後申請的申請人相同。
第三,在判斷在後申請的新穎性時,可以用於進行比較的在先申請的內容是該申請的全部內容,包括說明書(和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但不包括摘要,也不包括優先權文件。如果在後申請的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已經記載在在先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應當以缺乏新穎性為理由駁回在後申請。 對於在申請日之前為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來說,不僅可以採用單獨一份現有技術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進行比較,以確定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還可以將它與其他的現有技術結合起來,對該專利申請的創造性進行判斷。但是對於抵觸申請來說,只能用於評價在後申請的新穎性,而不能與其他現有技術結合起來,評價在後申請的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