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參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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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參與證
歷史上最早的抵押參與證是以住房抵押貸款債權為依托而發行的,其發行原理是,將商業銀行所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製作成若幹份等額的權利憑證出售給證券市場投資者,商業銀行取得證券發售資金,並自此對其所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不再享有任何的權益,而由投資者憑其各自擁有的證券按份共同享有該住房抵押貸款債權;商業銀行承諾若其售賣的貸款不符合其對投資者所作的聲明和保證的,則將無條件地向投資者贖回已出售貸款。為便於投資者行使證券權利,將設立一保管人代表所有投資者的利益對該住房抵押貸款債權進行審查和監管;從而使單個投資者不必對貸款債權的償付親自進行查詢或檢查。就其法律意義而言,抵押參與證的發行實際上是抵押貸款的標準化銷售。
抵押參與證的出現溝通了借貸市場與證券市場的聯繫,使得社會資本得以在更廣闊的市場以更快的速度流動。但是抵押參與證仍有其自身的弱點,那就是被證券化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所固有的風險總量並未因為證券化而有任何的變化,只不過由原貸款銀行獨家承擔變成了由各證券投資者分散承擔。一旦貸款出現問題,投資者仍將承受相應損失,且各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失總和在不考慮交易成本的前提下與假設貸款銀行未將該筆貸款進行證券化時該銀行所承受的損失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