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参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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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参与证
历史上最早的抵押参与证是以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为依托而发行的,其发行原理是,将商业银行所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制作成若干份等额的权利凭证出售给证券市场投资者,商业银行取得证券发售资金,并自此对其所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不再享有任何的权益,而由投资者凭其各自拥有的证券按份共同享有该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商业银行承诺若其售卖的贷款不符合其对投资者所作的声明和保证的,则将无条件地向投资者赎回已出售贷款。为便于投资者行使证券权利,将设立一保管人代表所有投资者的利益对该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进行审查和监管;从而使单个投资者不必对贷款债权的偿付亲自进行查询或检查。就其法律意义而言,抵押参与证的发行实际上是抵押贷款的标准化销售。
抵押参与证的出现沟通了借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联系,使得社会资本得以在更广阔的市场以更快的速度流动。但是抵押参与证仍有其自身的弱点,那就是被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所固有的风险总量并未因为证券化而有任何的变化,只不过由原贷款银行独家承担变成了由各证券投资者分散承担。一旦贷款出现问题,投资者仍将承受相应损失,且各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总和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前提下与假设贷款银行未将该笔贷款进行证券化时该银行所承受的损失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