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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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房屋登記費為規範房屋登記收費行為,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而收,房屋登記費依據《物權法》等相關規定由發改委、財政部制定[1]。
1、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2、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3、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並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4、房屋登記收費標準中包含房屋權屬證書費。房地產主管部門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免收證書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權利人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5、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1、房屋查封登記、註銷登記和因登記機關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 房屋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領證書,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費。 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 經濟適用住房登記,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2、房屋權利人在辦理房屋登記時委托有關專業技術單位進行房產測繪繳納的費用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
3、收取房屋登記費,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執收單位要公佈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4、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取的房屋登記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其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
5、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規範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各地有關房屋登記收費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