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合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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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房產買賣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房產買賣合同公證須提交的證明資料:
(一)轉讓方、受讓方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如委托他人辦理,還須提供經公證機構證明的授權委托書。
(二)轉讓方、受讓方為中國內地法人:
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3、如法定代表人授權他人辦理,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
(三)轉讓方、受讓方為境外法人:
1、轉讓方、受讓方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業登記證或註冊證書、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等)需經中國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公證人)辦理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辦理轉遞;轉讓方、受讓方為澳門公司,其材料經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辦理公證;轉讓方、受讓方為臺灣省公司,經臺灣省公證人辦理公證並經由臺灣海基會寄送。
2、轉讓方、受讓方為外國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業登記證或註冊證書、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等)需經當地國家公證人公證,並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認證。
(四)房地產權證書。
(五)房產信息單。
(六)房地產買賣合同。
(七)承辦公證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