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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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意定擔保物權[1]
意定擔保物權是指以當事人的意思而設定的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權、讓與擔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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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擔保物權成立的要件不同,意思自治原則發揮作用的領域有別。[2]
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並存時的效力。一般認為,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意定擔保物權。例如,《海商法》上規定的對船舶的各種優先權(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約定的抵押權。[1]適用該原則的情形包括:抵押權成立在先,留置權成立在後的情形;留置權成立在先,抵押權成立在後,且留置物所有人為抵押人的情形;質權成立在先,留置權成立在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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