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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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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條款(Contingency Clause)

目錄

什麼是意外條款

  意外條款是指那些規定當事人因意外情形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而無需承擔責任的條款。

意外條款的內容[1]

  一般而言,意外條款主要可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它情形的免責條款。前者一般法律都有明確規定;後者則一般由當事人自行擬訂或約定,如運輸合同中就有在大量的免責條款。

  (一)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依我國合同法規定是指合同訂立時為當事人不能預見,無法控制,無法避免的發生於合同所定後的意外事故,這些事故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一般而言,在發生不可抗力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可因此免除或限制其違約責任。但是在某一具體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範圍,法律後果以及其因此帶來的通知義務都須在文本具體規定,以免產生糾紛。

  (1)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即雙方應約定什麼樣的意外事故可構成不可抗力,當事人可因此免責。一般而言它包括兩方面:一是由自然力所引起的火災、水災、冰災、地震、風暴等自然事件;另一種是社會力量引起的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社會事件。對於長期合同,當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

  關於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合同中主要有三種規定方式:即概括式,列舉式和綜合式。概括式規定,由於過於抽象籠統,任意性很大,當事人容易發生爭執;列舉式規定,雖明確具體,但不可能對所有不可抗力事件一攬無餘;綜合式規定,同時採用了概括和列舉式,即在列明雙方已經共識的各種不可抗力事故的同時,再加上“以及雙方當事人所同意的其它意外事故”的文句,這種規定既明確具體又具有一定靈活性,比較科學實用,因而在實踐中被廣泛採用。

  (2)不可抗力的法津後果。不可抗力引起的法津後果主要有兩種,即解除合同和延遲履行合同。採取何種法律後果,應根據意外意故的性質,規模。嚴重程度以及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影響大小而定。

  (3)通知的期限和方式。由於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因此,意外事故發生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應在——定期限內通知對方,並向對方提供事故詳細情況及影響合同履行程度的證明文件。以把事故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提交證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以及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否則,當事人應承擔未及時通知而給雙方造成的損失責任。

  制定不可抗力條款應註意下幾個方面:

  (1)關於不可抗力的範圍,不應違反國家法律關於免責條款的規定。

  (2)關於不可抗力的後果,除應規定清楚哪些條件下可以解除合同,哪些情況下只能延遲履行合同外,還應規定合同對方都可援引不可抗力免除責任。對由何種機構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證明方為有效,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3)條款切忌模糊不清、抽象籠統的語言,以免被對方利用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其它免責條款

  在現代交易中,各合同當事人為了使自己免於承擔過分的合同責任,往往都設法在合同中引入各類免責條款的達到目的。這些做法以某些大型企業或某些壟斷性行業為典型。在這些機構或行業事先擬訂的合同文本中,往往會包括大量的免責條款,如規定已方對自己雇佣的代理人之過失行為不承擔責任的條款。這些條款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廠合同的公正性,因此各國立法對此都有調整。但是,這並不是簡單地排斥免責條款的引入。只要當事人雙方能夠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合理協議,該免責條款並不會被法律當然地宣佈無效。例如,當事人可在合同約定因對方過失行為而迫使本方無法履行合同時,已方不負違約責任。此類條款則因其照顧了權利義務的平衡性而可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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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劉華文主編.新合同法文本操作實務:合同文本及合同擬訂技巧大全.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1999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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