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利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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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利潤原則亦稱“全球方法”、“整體方法”,指把國際關聯企業集團看作一個整體,把集團中的每個企業看作是這個整體的一個組成部分,然後將其在全世界範圍內取得的利潤彙總起來,再按一定的方法在其所屬的各個企業之間進行重新分配,其是國際收人和費用分配原則之一。
總利潤原則的理論依據是,根據經濟學的理論,在影響企業利潤的諸因素中,有的因素是起主要作用的,一般情況下,主要因素的多寡,會直接影響利潤的多少。從另一角度講,投人同數量的主要因素,要求獲得同樣數量的利潤。總利潤原則以某個主要影響利潤的因素為依據,在有關企業間重新分配利潤,可達到公平合理分配之目的。一般說來,影響跨國關聯企業利潤的因素主要有:企業組織結構、資本結構、規模及業務種類,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及其經營成果,企業經營活動的地域分佈,企業的雇員數量等。對於不同的企業,影響利潤的主要因素是不同的。
按影響利潤的主要因素,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範本把總利潤分配的計算方法分為三類:
(1)提供勞務或生產專利產品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國際關聯企業,以各國企業營業額或手續費收人占關聯企業營業總額或手續費收入總額的比例來計算分配。
(2)勞動密集型企業,以各國企業人員工資總額占關聯企業全部人員工資總額的比例來計算分配。
(3)對於跨國聯屬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各國企業流動資金額占關聯企業流動資金總額的比例來計算分配。
總利潤原則從直接分配跨國企業總利潤人手,解決關聯企業間的國際收人和費用分配問題,
其優點是:
(1)可避免對關聯企業間的交易逐筆審核、逐筆調整分配的繁雜工作,簡化稅務管理;
(2)可在一定程度上糾正利用轉讓定價所造成的國際收人和費用分配的不公平。
其缺點是:
(1)總利潤原則的適用範圍小。
(2)分配的結果可能與現實差距非常大。
(3)難以確定一個可為各國和各方企業都能接受的統一的利潤分配標準。總利潤原則現還未被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