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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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形象商標[1]
形象商標是指具有具體形狀,能夠通過視覺對其存在形態辨認的商標。從商標的構成要素看,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記號商標、組合商標以及立體商標都具有一定的形狀,將不同種類、形狀各異的商標進行比較就能辨認各自的特征。這些具有具體形狀的商標都是形象商標。形象商標的共性是都可通過視覺加以辨認。
形象商標的分類[2]
形象商標又稱為視覺商標,可分為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平面商標又包括了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和組合商標。
(1)文字商標。指僅由文字構成的商標。文字商標的構成包括漢字、拼音字母、少數民族文字、外國文字、數字等等。我國的文字商標以漢字為主。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外國文字商標的使用也逐漸增多。文字商標具有便於呼叫、易於記憶和理解的優點,但標誌性不如圖形商標強烈。
(2)圖形商標。即由平面圖形構成的商標。圖形商標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人物畫、動植物畫、風景畫等具體形象圖形;另一類是由某種幾何圖案或其組合為標誌記號的抽象造型構圖。圖形商標不受語言文字的限制,生動鮮明,但由於沒有文字相註,不便於呼叫,其表意性不如文字商標。目前,單純以圖形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較少。
(3)組合商標。即由文字和圖形組合而成的商標,這種商標圖文並茂,其設計一般以圖形為主,文字為輔,既表形又表意,因此兼具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的優點。在我國及國際上,組合商標的使用最為普遍。
(4)立體商標。即由產品的外形或產品實體包裝的立體標誌構成的商標。這是一種三維立體結構的商標。例如,美國“可口可樂”飲料瓶的形狀即是一種立體商標。我國2001年10月修改《商標法》決定中,增加了對立體商標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