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號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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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的結構分類,可劃分為文字商標、記號商標、圖形商標、組合商標。
所謂記號商標,是指由某種抽象的記號或者符號構成的商標,如十、一、×、÷或特殊符號等所組成之商標。具體地,如日本著名商標“三菱”就是由三個菱形記號構成的。我國許多記號商標,比如連環牌乒乓球的商標圖案是由兩個圓圈連在一起構成的;“雙菱”牌手錶則以兩個相互交的菱形圖案組成。
從廣義上講,記號商標也屬於圖形商標。我國《商標法》就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規定圖形商標的。記號商標的特點是既簡單,又特別,起源也早。據史記記載,一萬多年以前在許多古陶器上就刻有記號。當然,當時的記號只是一種銘文或表示生產者,不起商標作用。現在使用簡單的記號商標的很少,但商標法並不禁止使用記號作商標。所以,目前這類商標雖然極少見,但還是有的。如“T”字外邊加個圓圈,“SW”兩個英文字疊在一起就成了華生電扇商標。
記號商標是無任何文字,僅由某種記號構成的商標。圖形商標是無任何文字,僅由圖形構成的商標。
從廣義上講,圖形商標也可以算是記號商標。所不同的是,記號商標的圖形簡單,如▲記號、半月記號、半圓記號等,而圖形商標的圖形結構複雜,如一幅山水圖形、一座寺廟、一口古井等。
圖形可以是具體的圖形,也可以是抽象的圖形,甚至可以是虛構的圖形,只要具有顯著性,易於識別,都可以作為商標。相同的記號商標或者圖形商標是指記號、圖形和色彩組成的外觀形狀以及由記號、圖形表達的含義相同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