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林特的審計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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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林特的審計假設是根據現代審計的發展,從社會的觀點提出來的,一改過去僅從財務審計角度進行審計假設研究的做法,從而為建立廣義的審計理論結構提供了有關的參考。但是由於這些假設過於抽象,其實用性和有效性就會受到限制。
弗林特教授在1988年出版的《審計理論導論》一書中,提出瞭如下七條審計假設:
1.審計以經濟責任關係或公共經濟責任的存在為首要前提;
2.經濟責任關係內涵十分模糊、複雜,解除經濟責任非常重要,而這一切要靠審計予以解釋和解除;
3.審計的本質特征在於其地位的獨立性和不受約束地進行調查和報告;
4.審計對象的內容,如行為、業績、成果、業務記錄、經濟業務或與此有關的事實或說明,都可以通過證據予以證實;
5.可以對行為、業績、成果和信息質量等確立責任標準,可以對行為、業績、成果和信息質量的實際情況予以計量,與一確 立的標準進行比較,計量與比較過程需要專門的技能,並需要主觀判斷;
6.應明確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的意義、重要性和目的,通過審計可對其可信性作出清晰的表示與傳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