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理論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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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理論結構是由構成的諸要素組合而成,而且諸要素之間有著合乎邏輯的內在聯繫並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審計理論結構的基本特征[1]
1.審計理論結構的整體性
審計理論結構從審計運行機制出發,從不同的側面或層次之間進行了全面描述,以評價與改善現行審計實務與程式。框架中各個要素雖然有主次之分,但它們是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具有內在的嚴密性和整體功能,是一個有機的結構系統。因此, 為了提高審計理論結構的整體功能並增加其整體效應,在對審計理論結構進行研究的過程中,應當從整體出發,從全局考慮問題;註重整體的集合性,使各組成部分的結合保持合理;必須從提高整體功能的角度去提高和協調各組成要素的功能。也即從整體出發,考慮各組成要素,以求實現總體功能的最大化。
2 審計理論結構的層次性
審計理論結構的各個組成要素之間不是簡單的併列關係而是具有一定的層次性。審計理論結構的層次性包括等級性和多側面性兩重含義。等級性是指任何一個審計理論結構都可以縱向上把它分為若幹等級, 即存在不同等級的審計理論,其中低一級的結構是高一級的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審計理論結構的多側面性則是指任何一級的審計理論,又可以橫向上分為若幹聯繫和相互制約又相互獨立的平行部分。
3.審計理論結構的穩定性
審計理論結構的穩定性是指其一旦形成,就總是趨向或保持某一狀態。這種穩定受限於一定的環境和時代,由於受到客觀社會經濟環境等外部因素的影響,審計理論結構可能會偏離某一狀態而產生不穩定,但它應當具有抗干擾而恢復穩定的能力。
4.審計理論結構的權變性
科學的審計理論結構,應具備與實踐緊密相連、動態而不斷迴圈發展的特征。達爾文“物競天擇、適者生存” 的進化理論,昭示我們環境決定存在。審計理論結構不是絕對封閉和絕對靜態的,它總是要與外界進行物質、能量、信息的交換。審計理論結構在這種變換過程中總是由量變到質變,這就是審計理論結構的權變性,也即動態性和開放性。同時權變性也決定了學術界需要進行不懈的研究、思考來使之適應時代的需要。
簡言之,研究審計理論結構至少可以有以下幾方面的重要意義:
(1)審計理論結構是運用系統科學方法研究問題的啟示與自然要求;
(2)研究審計理論結構是更好地發揮審計理論功能的需要;
(3)研究審計理論結構既是發展審計科學的需要,也是支撐審計職業大廈的需要;
(4)對於我國來說,開展審計理論結構研究,有利於改善我國審計理論研究的現狀,提高我國審計理論研究的基點,儘快趕超西方審計理論研究的水平。
- ↑ 王秋鳴.小議審計理論結構框架(A).商場現代化.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