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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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力原則((Force of Attraction,Attraction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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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引力原則[1]
引力原則是就常設機構營業範圍內的所有營業活動所得進行徵稅的原則。[2]在確定歸屬於常設機構利潤問題上,聯合國範本主張實行”引力原則”。按照這種”引力原則”,居住國一方企業在來源地國設有常設機構的情況下,該企業來源於來源地國境內的其他所得,儘管並非是通過該常設機構的活動取得的,只要產生這些所得的營業活動屬於該常設機構的營業範圍或與其相類似,來源地國都可將它們納入常設機構的利潤範圍內徵稅。
引力原則的利弊[2]
從國家主權看,一國採用引力原則,對非居民納稅人行使徵稅權是可行的。它有利於擴大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範圍,符合來源國的財政利益。
但從稅務行政而言,引力原則在操作上有許多困難。因為適用這一原則的結果,將使非居民納稅人的那部分與常設機構沒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納入常設機構所得中合併徵稅,但對這部分所得的成本、費用等如何核算及稽查,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對非居民納稅人那些與常設機構沒有實際聯繫的所得,如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非營業利潤,如果不按預提方式征收,而是引入常設機構的所得適用較高的公司所得稅率徵稅,必然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由於引力原則不適當地擴大了收入來源管轄權行使權,因此這一原則在國際上並不通用,僅為澳大利亞、紐西蘭、菲律賓等少數國家所採用。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都沒有採用這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