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性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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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性角色(Open 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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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開放性角色[1]
開放性角色指那些沒有嚴格、明確規定的社會角色。這類角色的承擔者可以根據自己對角色的理解和社會對角色的期望而從事活動。例如,父母、夫妻、子女、親戚、朋友、同學、顧客、乘客等大量日常生活中的角色都是開放性的。
開放性角色與規定性角色[2]
規定性角色與開放性角色這是從社會角色規範化的程度上所做的區分。
所謂規定性角色指有比較嚴格和明確規定的角色,即對此種角色的權利與義務、應當做什麼、不應當做什麼都有明確規定。屬於這類角色的,如警察、法官、各級竺政幹部、黨員、團員等等。人們在充當這類角色時,其行為要受到較大的限制。例如,一位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定罪量刑要以法律規定為惟一尺度,而不能徇情枉法。
所謂開放性角色,指那些沒有嚴格、明確規定的社會角色。這類角色的承擔者可以根據自己對角色的理解和社會對角色的期望而從事活動。例如,父母、夫妻,子女,親戚、朋友、同學、顧客、乘客等大量日常生活中的角色都是開放性的。人們在扮演這類角色時,有很大的選擇餘地。如妻子這種角色,在我國的典型模式是所謂“賢妻良母”,即主要應做好協助丈夫照料家庭的工作。但是,這絕不是成文的規定。一個妻子完全可以有自己的選擇,可以不把主要心血耗費在做家務和為丈夫、子女的前程服務上。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去追求個人的獨立和個人的前程,這樣的做法雖然可能引起丈夫的不滿,但從社會角度看,這卻是完全合法和無可非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