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總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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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總高度指室外地坪至檐口頂部或女兒牆頂部的總高度。在計算日照間距的時候如果女兒牆非實心,則可以減去非實心部分高度。
建築物的高度計算[1]
建築高度是指主體建築高度,由室外地面至房檐高。屋頂上部的電梯間、摟梯間,水箱等附屬物,當總面積不超過屋頂面積的20%時,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坡頂房屋,按檐口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
建築高度具體計算公式是:
H=ZX3+R+1(單位:米)
H——建築高度,
Z——層數,
3——層高基數(亞熱帶區),
R——裙房繫數(每層裙房加1-2米);
1——女兒牆高度。
如圖所示,即為按上述要求考慮的煙臺市城區的高度分區圖。全區共分為四級,即一級控制在≤14米,二級為12—24米,三級為20—30米,四級為36-80米。在此基礎上,又根據文物和景點保護的要求,將全區分為嚴格控制區與非嚴格控制區兩類,在非嚴格控制區內,為考慮沿街或某些地段構圖等的特殊需要,允許有10%的建築可按需要提高一級,具體控制由區段的城市設計控制。在中心區考慮有一個制高點。
此外,建築高度控制除考慮城市空間結構等要求外,尚應考慮飛機飛行的要求(主要是考慮直升飛機),如芝加哥中心區規定高樓不超過65層(225米)。
為了控制建築物的高度和體量、國外很多城市還規定了建築基底面積與建築總面積的比例,如芝加哥控制在1:16以下,舊金山在1:14以下。在此之外,又附加了一個放寬限制條件礦即如在基地內留出公共廣場,建築物的底層透空並向公眾開放,或建築上層向內,收縮,高度可適當增加。這些規定雖有“空子”可鑽,但它畢竟對城市景觀和城市環境起了有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