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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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合併是指通常情況下,被合併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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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稅合併
被合併企業:按照公允價值轉讓和處置資產,並繳納所得稅;
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資產,計稅基礎為公允價值;
非同一控制會計處理:按公允價值核算,不產生遞延所得稅。
(2)免稅合併
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資產,計稅基礎為原賬麵價值;
被合併企業:不繳納所得稅;
同一控制會計處理:按賬麵價值核算,不產生遞延所得稅;
非同一控制會計處理:按公允價值核算,產生遞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