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語言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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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語言系統是構成廣告作品的專門語法規則,也是區別廣告作品和藝術作品、新聞作品的基礎,是反映廣告作品本質特征的深層結構。它存在於各種類型的廣告作品之中,而且不受媒介語言的影響,為各種類型的廣告作品所共有。正是在廣告語言系統的基礎上,廣告作品才稱其為“廣告”。
廣告語言系統又具體包括以下三個部分,或者說是三個子系統:
①識別系統。識別系統是廣告語言系統中最根本、最本源的部分,是構成廣告作品最本質的成分,是人們確認和識別廣告主的唯一根據。廣告作品中的識別系統,就是廣告主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或縮稱),是廣告主所生產的產品商標,或者是廣告主的服務商標。
②允諾系統。允諾系統是廣告作品中對廣告主的形象、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等所做的承諾。這種承諾既可以是顯性的,如在作品中直接用文字或語言作出明確的表達;也可能是直接隱性的,如通過圖形或畫面的表現來展示或展現;還可能是間接隱性的,如在中央電視臺黃金時段發佈的廣告作品,容易給人以“企業有實力”的印象,可以認為是一種間接的隱性允諾。
③勸說系統。是對廣告受眾所做的勸說性的表現或表達。這種勸說,和允諾系統一樣,既可以是顯性的,也可以是直接隱性的,還可以是間接隱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