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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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準法是中國封建社會運用貴時拋售、賤時收買的方式,以求穩定市場價格的一種經濟措施。是封建國家運用手中掌握的大量物資和經濟力量,貴時拋售,賤時收買,以穩定市場物價的一種經濟活動。
桑弘羊於西漢元封元年,即大力推行均輸的同一年所創辦。為了執行這一業務,他在京師長安設置了平準機構。太初元年(前104),大農令充實調整為大司農,在其下設立平準令丞,專門管理此事。
中國西漢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在京師長安專設機構,執行平準業務。後又於太初元年(前104)擴充大農令機構 ,改稱大司農 ,併在其下設立平準令丞,專司其事。桑弘羊的平準思想是先秦范蠡和《管子》一書的價格概念具體發揮的結果。
它產生的直接經濟背景有二:
(1)上林三官(當時皇室的財務機構)統一鑄錢以後,曾一度發給京師各中央部門少量現金由其自由支配。這些部門即利用此現金到市場上爭購物資,致使幣制統一後曾一度下跌的物價重新上漲,故設置平準機構的主要目的是要使物價恢復常態。
(2)自均輸機構成立後,各郡國仍有不少物資運京出售。為防止私商操縱市場,牟取暴利,有必要設立平準機構。從穩定物價的角度來看,桑弘羊的平準設想是周密而有效的 。在此後100年 ,王莽實行的所謂“市平”,基本上是沿著這個方向發展出來的。唐代劉晏也曾運用平準思想以“制萬物低昂,常操天下贏資”。北宋王安石推行的市易法,事實上是平準的變形。隨著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元明以後大規模的官營平準機構未再出現。
平穩物價之意。中央令大農令置平準官於京師,總管全國均輸官運到京師的物資財貨,除去皇帝貴戚所用外,其餘由國家經營,“貴則賣之,賤則買之”,調劑物價,防止富商大賈從中謀取巨利。
文獻
《史記·平準書》記桑弘羊提出的建議:“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踴。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
貢獻
漢武帝在採用這種辦法之後,取得了明顯效果。司馬遷採用“平準”的說法,闡述貨幣制度的變動,以及控制商品流通和物價的均輸政策,寫下《史記》中的《平準書》,是我國史籍中最早的經濟史專門著作,對後世有著深遠的影響,是歷來史書中食貨志參照沿用的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