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地申報口岸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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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是海關為便利企業通關而推出的一種通關模式,指符合海關規定條件的守法水平較高的A類企業,在其貨物進出口時,可以自主選擇向其屬地海關申報,併在貨物實際進出境地的口岸海關辦理貨物驗放手續的一種通關方式。這種通關模式因其允許企業在所在地海關報關,辦理交單審核、交納稅費等通關手續,等貨物到達港口後,口岸海關可以立即對貨物進行實貨驗放,提高通關效率,縮短通關時間而受到企業歡迎。
對因海關規定或國家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須在屬地或口岸進行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的進出口貨物,暫不適用於“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方式。“進出口許可證件”不包括“入(出)境貨物通關單”。
1.企業自主選擇
2.節省運輸成本
3.原有的便捷通關待遇不變
4.海關間的溝通和協調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
4.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稅管理辦法》 5.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跨關區“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一)進口
1 、運輸工具進境前(時),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關傳輸進口艙單電子數據。
2、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口岸海關接受進口艙單數據申報後(海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可選擇“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方式,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向屬地海關進行申報。
3、報關單電子數據經海關審結後,報關人在屬地海關接單點遞交紙質報關單證,並辦理有關稅費手續;
4、報關人向口岸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的查驗、放行手續,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風險分析後確定貨物是否需要查驗,不需要查驗的貨物直接予以放行。
(二)出口
1、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取得出口口岸訂艙數據後(海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可選擇“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方式,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向屬地海關進行申報。
2、報關單電子數據經海關審結後,報關人在屬地海關接單點遞交紙質報關單證,並辦理有關稅費手續;
3、報關人向口岸海關辦理出口貨物的查驗、放行手續,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風險分析後確定貨物是否需要查驗,不需要查驗的貨物直接予以放行。
(三)交單規定
(1)屬地海關接單點負責驗核紙質報關單、合同、發票、裝箱單、許可證件、原產地證明等報關單證;
(2)對在口岸才能辦理的報關單證(如進口通關單等),報關人可以在口岸海關辦理查驗與實貨放行手續時才向海關交驗。
(四)報關單的修改和撤銷
報關單的修改和撤銷申請應向屬地海關提出並辦理。
(五)查驗、放行
報關人在屬地海關辦理交單手續後,若有查驗通知的,可自行或委托其他代理人向口岸海關辦理貨物的查驗手續;不需要查驗的貨物直接在口岸海關辦理貨物的放行手續。
(六)報關單證明聯的簽發
進出口貨物放行、結關後,報關人可向屬地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證明聯簽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