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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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海关为便利企业通关而推出的一种通关模式,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这种通关模式因其允许企业在所在地海关报关,办理交单审核、交纳税费等通关手续,等货物到达港口后,口岸海关可以立即对货物进行实货验放,提高通关效率,缩短通关时间而受到企业欢迎。
对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属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进出口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1.企业自主选择
2.节省运输成本
3.原有的便捷通关待遇不变
4.海关间的沟通和协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4.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5.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一)进口
1 、运输工具进境前(时),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传输进口舱单电子数据。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口岸海关接受进口舱单数据申报后(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3、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审结后,报关人在属地海关接单点递交纸质报关单证,并办理有关税费手续;
4、报关人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风险分析后确定货物是否需要查验,不需要查验的货物直接予以放行。
(二)出口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取得出口口岸订舱数据后(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2、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审结后,报关人在属地海关接单点递交纸质报关单证,并办理有关税费手续;
3、报关人向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风险分析后确定货物是否需要查验,不需要查验的货物直接予以放行。
(三)交单规定
(1)属地海关接单点负责验核纸质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件、原产地证明等报关单证;
(2)对在口岸才能办理的报关单证(如进口通关单等),报关人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查验与实货放行手续时才向海关交验。
(四)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申请应向属地海关提出并办理。
(五)查验、放行
报关人在属地海关办理交单手续后,若有查验通知的,可自行或委托其他代理人向口岸海关办理货物的查验手续;不需要查验的货物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货物的放行手续。
(六)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
进出口货物放行、结关后,报关人可向属地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签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