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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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居間合同委托人[1]
居間合同委托人是指委托居間人進行定約中介活動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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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委托人的權利[2]
(1)要求居間人如實報告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居間合同訂立後,委托人有權要求居間人將自己所知的有關訂立合同的信息報告給委托人,不得隱瞞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欺詐當事人。
(2)要求居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可以不支付其居間報酬,還有權要求居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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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委托人的義務[2]
(1)報酬支付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l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問人的報酬。
(2)費用負擔義務。居間人未促雇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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