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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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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居间合同委托人[1]

  居间合同委托人是指委托居间人进行定约中介活动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居间委托人的权利[2]

  (1)要求居间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合同订立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将自己所知的有关订立合同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不得隐瞒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诈当事人。

  (2)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可以不支付其居间报酬,还有权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委托人的义务[2]

  (1)报酬支付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l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

  (2)费用负担义务。居间人未促雇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参考文献

  1. 栾兆安主编.民事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1.
  2. 2.0 2.1 马齐林 张晓文编著.合同法释疑与诉讼策略及文书标准格式.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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