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斯的對應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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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推論是瓊斯等人提出的。他們認為,通常人們在判斷一個人的言論、行動的原因時,首先考慮外界環境的影響。對於處在高壓之下的人,其言行是很難作個人歸因的。只有不存在外界壓力或壓力很小的情況下,個人的言行才被視為他的內部品質、動機、性格的外部表現,才可以做內部歸因。瓊斯主張個人的每一人格特質、動機都同一定的外部行為相聯繫。一定的外部行為是由一定的動機、人格特質所引起的。外部行為同人格特質兩者是相互對應的。因此,從一個人的外部行為(比如常同別人打架)就可以推斷他的動機、人格品質(比如攻擊性強)。一定的動機、人格特質就是一定的行為的原因。
瓊斯等人的研究表明,影響對應推論正確性的主要條件是:
(1)行為結果的多少。某一行為所導致的結果越多,原因的推斷就越困難;
(2)行為的社會贊許性的高低。見面握手、微笑是社會所要求和贊許的,因而是多數人所做出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很難作為個人特質的表現形式的。倘若一個人蠻橫無理,這種不為社會贊許的行為,其原因則被歸屬於個人;
(3)行為的自由選擇。凡屬經自由選擇而實現的行為,通過對選擇與放棄的兩種行為異同的比較,可以推斷行為的原因。選擇與放棄的兩種行為的共同方面,不可能成為選擇的原因。只有二者的不同之處才是行為的原因。因此,不同之處越多,越容易推斷原因。
對應推論的要點[1]
瓊斯等人的對應推論理論中,包括用“屬性——行為後果”鏈條表示特定意圖或人格特性與特定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及對應度的兩種測量尺度。但最有意義的是,對屬性價值評價高低的測量。這裡僅以此為代表作一介紹。
人的行為可能產生許多後果,在可能的多重後果中可分解為兩類:一類是多數的共同後果;另一類是個別人具有的特殊後果。共同後果表明一般人都有的意圖;特殊後果才表現行為者的具體意圖。比如,學習可產生多種後果,大多數人走上工作崗位,目的是為了祖國四化建設;只有少數人才.SB登峰造極出國深造,而出國者有的搞研究、發明創造以報·效祖國,也有的單純追求名利而不揮手段,有的剽竊他人成果,有的甚至出賣祖國機密淪為特務。是搞研究還是當待務,這種特殊後果才代表行為者的具體意圖。
在多重後果中找出共同後果是對意圖的最初推論,而找。出特殊後果才是推論的對應至高點,特殊後果的選擇越多,越能代表行為者的意圖。比如,用人單位到大學去選擇畢業—生。有甲、乙、丙三人,其條件是:
甲:專業知識豐富,有實際工作能力;
乙:有實際工作能力,人品正派;
丙:人品正派,專業知識豐富。
如果在錄用過程中,首先排除甲,而從乙、丙中考慮最後選中丙,則表明重人品的屬性與錄用者行為之間的對應度最高,重專業知識次之,可推論行為者(錄用者)的意圖,人格特征是以人品為重,專業次之,實際能力無所謂。
如果另一錄用者,首先排除丙,而將甲、乙作為選擇對象,最後選中乙,則表明重實際能力的屬性與錄用者之間的對應度最高,專業知識次之,可推論行為者(錄用者)的意圖,人格屬性是以重實際能力為主,專業次之,品行無所謂。
對應推論的影響因素[1]
在進行這種對應推論過程中,一是認知者的主觀狀態對推論效果的影響。如果行為後果與觀察者的情緒狀態不吻合,令觀察者感到厭惡,則對其行為後果的推論傾向於歸之為不好的屬性;二是行為者所處的環境條件對行為選擇的影響。行為者為什麼選擇某種行為而不是選擇另一種行為,既有主觀.意圖的作用也有客觀條件的影響,即既有行為者主動、自願地選擇,也有外力下被迫、強制的選擇。在這種內、外因十分複雜的情況下,對行為後果的對應推論則難免模棱兩可,缺乏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