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擔保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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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實物擔保發行[1]
實物擔保發行是指債券發行者用實物作抵押,保證債券到期還本付息的方式。一旦發行者到期不能或無法按約支付債券本息時,則應用擔保實物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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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擔保發行的特點[2]
實物擔保發行方式的特點:吸引力大,投資者安全感強;一旦到期企業不能如期支付債券本息時,則應用用作擔保的實物清償;代理髮行債券的機構有權依法處理擔保晶變價用以代償債券本息,當變價款不足支付時,原債券持有人保留差額追索權,而多餘部分則應退歸集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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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擔保發行的條件[3]
用以擔保的實物應符合下列條件:
- (1)擔保實物的所有權完全屬於發行債券企業,是企業擁有完全自主處理權的財產,不屬於企業所有的實物不能擔保;
- (2)已作其他擔保、抵押或轉讓的企業財產不能再作實物擔保;
- (3)擔保實物的市價總值必須高於本次債券發行總額;
- (5)保鮮商品或易腐商品不能作為實物擔保。
由於目前國營企業財產為全民所有,企業產權界限不清,加上實物擔保手續複雜,國營企業發行債券不宜採取這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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