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担保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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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物担保发行[1]
实物担保发行是指债券发行者用实物作抵押,保证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一旦发行者到期不能或无法按约支付债券本息时,则应用担保实物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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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担保发行的特点[2]
实物担保发行方式的特点:吸引力大,投资者安全感强;一旦到期企业不能如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则应用用作担保的实物清偿;代理发行债券的机构有权依法处理担保晶变价用以代偿债券本息,当变价款不足支付时,原债券持有人保留差额追索权,而多余部分则应退归集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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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担保发行的条件[3]
用以担保的实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 (1)担保实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发行债券企业,是企业拥有完全自主处理权的财产,不属于企业所有的实物不能担保;
- (2)已作其他担保、抵押或转让的企业财产不能再作实物担保;
- (3)担保实物的市价总值必须高于本次债券发行总额;
- (5)保鲜商品或易腐商品不能作为实物担保。
由于目前国营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企业产权界限不清,加上实物担保手续复杂,国营企业发行债券不宜采取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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