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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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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學徒期[1]

  學徒期是指從事技術操作較為複雜,實行學徒制的工人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而由專門的熟練人員傳授技藝至轉正定級以前的期限,一般規定為2—3年。

見習期、學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2]

  見習期和學徒期都是為初次就業勞動者所規定的制度

  1.見習期與試用期

  見習期制度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於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的情況,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勞動者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1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2.學徒期與試用期

  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由此可見,上述三種形式的區別在於:(1)期限不同。學徒期是按照技術等級標準所要求的時間來確定;見習期至少有1年的時間;試用期則不超過6個月。(2)確定方式不同。學徒期、見習期是按照現有政策法規必須執行的;而試用期則是約定達成的,並且在法定時間內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期限。(3)執行對象不同。學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崗位的新招工人中執行;見習期主要在新錄取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中執行;而試用期則對包括上述人員在內的勞動者均可以適用。因此,無論是執行了學徒期制度還是見習期制度的職工,用人單位在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均可以同時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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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問清泓著.勞動合同法制度與實踐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04.
  2. 李國光主編.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節仲裁法實務精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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