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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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悖論(The voting parad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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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十八世紀法國思想家孔多賽就提出了著名的“投票悖論”,也稱做是“孔多塞悖論”:假設甲乙丙三人,面對ABC三個備選方案,有如圖的偏好排序。由於甲乙都認為B好於C,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社會也應認為B好於C;同樣乙丙都認為C好於A,社會也應認為C好於A。所以社會認為B好於A。但是,甲丙都認為A好於B,所以出現矛盾。投票悖論反映了直觀上良好的民主機制潛在的不協調。
甲 | A > B > C |
乙 | B > C > A |
丙 | C > A > B |
投票悖論指的是在通過“多數原則”實現個人選擇到集體選擇的轉換過程中所遇到的障礙或非傳遞性,這是阿羅的不可能定理衍生出的難題。公共選擇理論對投票行為的研究假設投票是那些其福利受到投票結果影響的人們進行的,投票行為的作用是將個人偏好轉化為社會偏好。在多數投票原則下,可能沒有穩定一致的結果。
在得多數票獲勝的規則下,每個人均按照他的偏好來投票。大多數人是偏好x勝於y,同樣大多數人也是偏好y勝於z。按照邏輯上的一致性,這種偏好應當是可以傳遞的(transivity),即大多數人偏好x勝於z。但實際上,大多數人偏好z勝於x。因此,以投票的多數規則來確定社會或集體的選擇會產生迴圈的結果,這就好象一隻狗在追自己的尾巴,會沒完沒了地迴圈下去。結果,在這些選擇方案中,沒有一個能夠獲得多數票而通過,這被稱作“投票悖論” (the voting paradox),它對所有的公共選擇問題都是一種固有的難題,所有的公共選擇規則都難以避開這種兩難境地。
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肯尼思·阿羅,在他的《社會選擇與個人價值》(1951)中,證明瞭著名的阿羅不可能性定理,把這個投票悖論形式化了。在該書中,他運用數學工具把孔多塞的觀念嚴格化和一般化了。
那麼,能不能設計出一個消除迴圈投票,做出合理決策的投票方案呢?阿羅的結論是:根本不存在一種能保證效率、尊重個人偏好、並且不依賴程式 (agenda)的多數規則的投票方案。
阿羅證明,不存在同時滿足如下四個基本公理的社會選擇函數:
1)個人偏好的無限制性,即對一個社會可能存在的所有狀態,任何邏輯上可能的個人偏好都不應當先驗地被排除;
2)弱帕累托原則,
3)非相關目標獨立性,即關於一對社會目標的社會偏好序不受其它目標偏好序變化的影響;
4),社會偏好的非獨裁性。
簡單地說,阿羅的不可能定理意味著,在通常情況下,當社會所有成員的偏好為已知時,不可能通過一定的方法從個人偏好次序得出社會偏好次序,不可能通過一定的程式準確地表達社會全體成員的個人偏好或者達到合意的公共決策。投票悖論表明:根本不存在一種能滿足阿羅五個假設條件的社會選擇原理。解決投票悖論的方法是限制投票偏好,即將多峰偏好改為單峰偏好。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馬蒂亞·森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對“投票悖論”的解決方法。阿馬蒂亞·森所提出的解決投票悖論、繞過“阿羅不可能定理”的方法就是改變甲、乙、丙其中一個人的偏好次序,以解決投票悖論的問題。
比如將甲的偏好次序從(A > B > C)改變為(A > C > B) 新的偏好次序排列:
甲 | A > C > B |
乙 | B > C > A |
丙 | C > A > B |
於是我們得到三個社會偏好次序——(A > B )(C > B )(C > A ),這樣就能避開投票悖論,當然它卻改變了甲的偏好次序。
阿馬蒂亞·森把這個發現加以延伸和拓展,得出瞭解決投票悖論的三種選擇模式:
- 一、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並非是最佳;
- 二、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並非是次佳;
- 三、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項選擇方案並非是最差。
阿馬蒂亞·森表示在上述三種選擇模式下,投票悖論不會再出現,取而代之的結果是得大多數票者獲勝的規則總是能達到唯一的決定。但是有一個問題是為了追求一致性,改變、忽略、犧牲了個人偏好次序。
案例一[1]
假定有三家公司同屬一主管部門,現在主管部門決定將其合併為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總經理將從三家公司現任經理中產生,他們分別是牛經理、楊經理和馬經理。可供選擇的方案有:職工普選(A)、主管部門任命(B)、按資金實力確定(C)。最終到底採用哪種方案,由三位經理採用投票的方式決定。
以上三個公司中,牛經理公司職工人數最多,資金實力最弱,與主管部門領導關係還行。因此,牛經理會希望職工普選,最反對按資金實力確定。楊經理公司職工人數最少,資金實力居中,但跟主管領導關係“鐵”,因此他贊成主管領導任命,而最反對職工普選。馬經理公司資金實力最雄厚,但與主管部門領導積怨很深,因此他最贊成按資金實力確定,反對主管部門任命。
按多數同意規則,三個投票者中總有兩人認為方案A優於方案B;方案B優於方案C;方案C優於方案A。如此一來,哪個方案最終通過則取決於投票的次序。比如先對A和B投票,牛經理和馬經理更偏好A,則A方案通過;若先對A和C投票,馬經理和楊經理更傾向C,則C方案通過;若先對B和C投票,牛經理與楊經理更傾向B,於是B方案通過。
受內戰影響,美國國會在1861年通過了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以此來增加聯邦政府收入。這一法案在立法過程中就出現了迴圈多數的情況。
當時的眾議院辯論中有兩種提議:一是根據個人所擁有的財產來徵稅,二是根據個人所擁有的的土地來徵稅。如果兩項提議都不能達到多數,不徵稅的現狀將被保留。
多次的成對比較導致了‘土地稅’的支持率高於‘財產稅’,‘財產稅’的支持率高於‘不徵稅’,而‘不徵稅’的支持率又高於‘土地稅’。直到有人提出按照個人收入程度進行徵稅的新方案,國會大多數的議員偏好變成了‘個人所得稅’>不徵稅/‘土地稅’/‘財產稅’(由於個人所得稅收方案對議員們選區選民影響程度的不確定性,政客們更偏向這一方案,而非最初兩種特定選民群體利益損失更為明確的提議)。迴圈多數的僵局也就得以破解。
除此以外,若想從一開始避免僵局的出現,國會可以通過限制議員提議的權利來達到目的。如果對某一法案進行修正時,只有一部修正案提議允許與現有法案進行投票選擇,迴圈多數便不可能出現。這一方法在20世紀上半葉的美國國會立法過程中常採被用,以此來提升決策效率。
- ↑ 王東京.《投票悖論與公共選擇》.學習時報.2017年09月
那是因為你沒看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