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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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知情權就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婦女有權瞭解配偶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從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只要夫妻一方有權持結婚證、戶口本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向工商局、房地產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財產,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辦理。此規定是2009年6月9日人大常委會會議一審的《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草案)》規定的。但《草案》沒有將銀行資產納入可查範圍,因為這主要是立法許可權問題,地方立法不能將金融服務納入規範範圍。
《草案》規定夫妻財產知情權,主要是防止女性在離婚後人財兩空。主要是婚後由於女方無法掌握男方的財產信息和家庭共同財產信息,男方在離婚前轉移、隱匿財產等,導致婦女人財兩空、權益嚴重受損的情況。夫妻一方作為共同財產的共有人,對另一方掌握下的夫妻共同財產或其經營狀況,應當具有知情權,這有利於在發生糾紛時當事人舉證,是預防合法權益受侵害,保障財產權利的重要規定。
焦點一:
由於受地方立法許可權的限制,《草案》只規定了夫妻一方可向工商局、房地產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財產,但沒有規定向銀行查詢存款。
根據《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8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並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
夫妻財產知情權
人在金融機構的款項;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夫妻一方不能向銀行提出查詢另一方的存款的要求。但這並不是意味著家庭存款就無法查清。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如果懷疑另一方隱瞞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由法院到銀行進行賬戶查詢。
焦點二
如果此次立法成功,也是意義大於實質,操作性不太強。因為在規定之前像房管局、工商部門還表示可以配合調查,但像銀行等金融機構則明確表示無法配合。
焦點三: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等貴重財產一般都登記在一方名下。在離婚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前,擅自將登記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變更或轉移。而法律為了保護第三方如購買者的利益,會造成受侵害方的財產權益無法追回。
《草案》因此賦予了夫妻共同財產聯名登記權。尤其從產權變更登記的關鍵環節入手,要求男方申請辦理轉讓、贈與、抵押等方式處分夫妻共有的不動產時,必須經女方書面同意。
質疑
關於婦女權益保障規定是否對婚姻過度干預?許多市民對此提出質疑。因為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著獨立人格和各自的財產權、隱私權,若妻子僅僅因為猜疑而去私下調查丈夫,只會造成夫妻感情的進一步惡化。
而面對此局面,廣州市政協委員韓志鵬也對此持保留態度。此次立法是從保護婦女的角度出發,似乎過多強調了婦女權益。“現代婚姻已很脆弱,把法律法規強加在婚姻身上,動不動就去對方單位調查,會不會激化夫妻間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