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復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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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復任權是代理人享有以自己名義為被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的權利。代理人之被選定,基於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信任,延伸至對代理人所選任的人的信任,代理人的復任權由此得以成立。復任權是代理權的一項內容,性質屬於形成權。代理人行使復任權,復任行為即以自己名義為被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的行為,在復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成立復代理關係,復代理人有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則有義務承擔該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由於委托代理權與法定代理權的取得方式、性質和許可權範圍各不相同,由此導致委托代理人與法定代理人具有各不相同的復任權。
1.委托代理人的復任權。由於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知識、技能和信用的信任基礎上,因此代理人原則上應親自實施代理行為,也即是說委托代理人原則上沒有復任權,僅於例外情況下才享有復任權。
委托代理人享有復任權的例外情況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行使復任權事先徵得被代理的同意;
(2)行使復任權事後得到被代理人的認可;
(3)出現代理人可以行使復任權的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緊急情況”是指由於疾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繫,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情形。
2.法定代理人的復任權。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直接產生於法律規定,而不是基於信任的授權,其代理權範圍極為廣泛,而且法定代理人不可隨意辭去代理權,因此法律賦予法定代理人享有廣泛的復任權,其復任權除受自身代理權範圍的限制外,不受其它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