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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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委托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其中,接受轉委托的人叫做復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應地,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並向其轉授代理權的權利稱為復任權。從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總體講,稱做復代理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條的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保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1、復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選任的;
2、復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復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仍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後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
3、復代理權是由原代理人轉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
復代理的構成要件包括:
(1)復代理人是處理代理許可權內的事務的人,復代理人的許可權,不是代理權的移轉,所以須有原代理權的存在。如果復代理人超越代理人的許可權,則同樣構成無權代理,而不產生復代理的法律效果。
(2)復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復代理基於代理人的轉委托而成立。如果不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例如,在由本人選任或者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以本人名義選任時,則構成共同代理,而不是復代理。
(3)復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68條確認了轉委托(復代理),《合同法》亦有相關的規定。但是,轉委托在適用中應當符合如下法律規則:
1、轉委托的目的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轉委托原則上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後追認)。根據民法通則第68條和合同法第400條的規定,代理人轉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徵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轉委托的,不論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產生轉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向復代理人轉委托其代理權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過其代理許可權。
5、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轉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復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復代理的法律後果,因具體情形的不同而有不同。簡單說明以下幾點:
1.復代理中的復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為法律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在復代理有效的情況下(包括被代理人事後追認的情形),代理人只對復代理人的責任及對復代理人的指示有過錯時,就其過錯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則代理人對復代理人的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如果不是有效的復代理,則由代理人對轉托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