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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契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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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基金当事人)

目錄

什麼是基金契約當事人[1]

  基金契約當事人是指基金持有人、基金髮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是基金投資者受益人,不參與訂立基金契約,而是以承認的形式介入的。該投資者只要認購了基金,就意味著承認契約,成為基金契約的當事人。基金髮起人是組織設立基金併在基金契約上簽字的人。其主要義務是:為成立基金做好一系列準備工作;公告招募說明書;在基金設立時認購和存續期間持有符合規定比例的基金單位;基金不能成立時及時退還所募資金本息等。在基金成立後,基金髮起人通常成為基金持有人。

基金契約當事人的內容[2]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保管基金資產的人,由商業銀行充任。基金管理人是受托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的人,由基金管理公司充任。兩者在行政上、財務上均需保持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任何職務。

  由此可見,基金契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可以下圖表示:

  Image:基金契约当事人、.jpg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同為受托人,分工負責,執行不同的職能。他們之間的關係是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的關係。對於這個問題,理論上有不同觀點,實踐中也有不同做法。一種觀點認為,基金管理人是委托人,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理由是,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的發起人和主要募集者,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是基金管理人(經理人)委托的。《上海市人民幣證券投資信托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的基金托管人義務之一是“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保管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某一基金或多個基金的所有資產”。另一種觀點認為,基金托管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是受托人。理由是基金持有人是實質上的基金資產所有人,基金托管人是形式上的基金資產所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經營基金資產是由基金托管人委托的。《深圳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第20條規定的信托契約所包括的內容之一是“信托人代表受益憑證的購買者(投資人)在名義上持有信托資產,並由信托人保管和控制信托資產,信托人委托經理人負責信托資產的投資與管理”。

參考文獻

  1. 李振華著.經濟法.武漢出版社,2004.1.
  2. 範健主編.商法(第4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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