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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克斯坦的受益原則分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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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克斯坦的受益原則分權論簡介

  美國學者埃克斯坦(Peter Echesten)認為,應當根據公共產品的受益範圍來有效地劃分各級政府的職能,並依此作為分配財權的依據。認為應按公共商品受益範圍來確定分擔其供給成本的轄區範圍,使成本分擔的地理邊界與受益範圍大體一致,以實現公共商品的成本與受益在地理範圍上的內在化。據此,全國受益的公共商品由中央政府供給,地方受益的公共商品由地方政府供給。

  那些有益於全體國民的公共產品應當由中央政府來提供。另有一些公共產品雖然只惠及某一階層或某些人, 但因對全社會和國家的發展至關重要,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對適齡兒童的義務教育、對特困地區和受災地區的專項補助等。但是,為了維護局部利益,地方政府也應具有一定的職權和財力

  從倫理的角度講,為了保護個人的充分自由,政府的權力應當最大限度地分散,而且,因為管轄範圍越小的政府單位,其決策結果與合理的市場決策越接近。因此,小規模的政府單位所作出的決策比大規模的政府單位所作出的決策往往更有效率。

  把政府職能分散到地方,可以使地區利益與政府利益相結合。因為中央政府要實行一項決策,必須強制推行統一的標準,而地方政府則可以根據本區國民的偏好提供。美國經濟學家特裡西從理論上提出了偏好誤識問題,即中央政府有可能錯誤認識公民的社會偏好。由於偏好誤識,中央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過程中存在失誤。相比之下,地方政府由於距離自己所管轄的居民之間距離較近,偏好誤識比中央政府要小。這是地方分權的有力理論之一。因此,政府職能的適當分散下放,可以使地區利益與國家利益並行不悖。

埃克斯坦的受益原則分權論評價

  埃克斯坦深入闡發了政府職能劃分的依據,雖然表達了力主分權的傾向,但在一些方面有失偏頗。因為從政府權力最大限度分散的實際結果看,未必能作出合理有效的市場決策。例如,如果沒有中央政府的巨集觀調控和協調,過度分權的結果可能會加劇地方保護主義傾向,造成地區間的封鎖,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

  所謂利益原則是指根據公共產品的受益範圍來有效地劃分各級政府的職能,並以此作為分配財政權力的依據。因此,[1]

  (1)那些有益於全體國民的公共產品應當由中央政府來提供。例如國防和其他關於對外政策的職權應當屬於這一類。[1]

  (2)還有一些公共產品由於對全社會和國家的發展至關重要,儘管只是有益於某一階層,但仍需由中央政府提供。例如中央政府應當參與教育以及對貧困失學兒童的專門補助等事務。[1]

  (3)為了實現國民經濟的平衡發展,中央政府應當具有財力的優勢。因為經濟的穩定增長符合全民的利益。[1]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趙宇 李冰.《新編西方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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