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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克斯坦的受益原则分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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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克斯坦的受益原则分权论简介

  美国学者埃克斯坦(Peter Echesten)认为,应当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有效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并依此作为分配财权的依据。认为应按公共商品受益范围来确定分担其供给成本的辖区范围,使成本分担的地理边界与受益范围大体一致,以实现公共商品的成本与受益在地理范围上的内在化。据此,全国受益的公共商品由中央政府供给,地方受益的公共商品由地方政府供给。

  那些有益于全体国民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另有一些公共产品虽然只惠及某一阶层或某些人, 但因对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对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对特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专项补助等。但是,为了维护局部利益,地方政府也应具有一定的职权和财力

  从伦理的角度讲,为了保护个人的充分自由,政府的权力应当最大限度地分散,而且,因为管辖范围越小的政府单位,其决策结果与合理的市场决策越接近。因此,小规模的政府单位所作出的决策比大规模的政府单位所作出的决策往往更有效率。

  把政府职能分散到地方,可以使地区利益与政府利益相结合。因为中央政府要实行一项决策,必须强制推行统一的标准,而地方政府则可以根据本区国民的偏好提供。美国经济学家特里西从理论上提出了偏好误识问题,即中央政府有可能错误认识公民的社会偏好。由于偏好误识,中央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过程中存在失误。相比之下,地方政府由于距离自己所管辖的居民之间距离较近,偏好误识比中央政府要小。这是地方分权的有力理论之一。因此,政府职能的适当分散下放,可以使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并行不悖。

埃克斯坦的受益原则分权论评价

  埃克斯坦深入阐发了政府职能划分的依据,虽然表达了力主分权的倾向,但在一些方面有失偏颇。因为从政府权力最大限度分散的实际结果看,未必能作出合理有效的市场决策。例如,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协调,过度分权的结果可能会加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造成地区间的封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所谓利益原则是指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有效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并以此作为分配财政权力的依据。因此,[1]

  (1)那些有益于全体国民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例如国防和其他关于对外政策的职权应当属于这一类。[1]

  (2)还有一些公共产品由于对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尽管只是有益于某一阶层,但仍需由中央政府提供。例如中央政府应当参与教育以及对贫困失学儿童的专门补助等事务。[1]

  (3)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中央政府应当具有财力的优势。因为经济的稳定增长符合全民的利益。[1]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赵宇 李冰.《新编西方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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