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閑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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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閑置費(cost of idled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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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土地閑置費[1]
土地閑置費是土地使用權人因長期閑置土地而導致土地資源浪費,被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處罰而收取的費用。
土地閑置費由土地使用權責任(持有)人交納,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代收,政府財政部門收入國庫。
土地閑置費的征收[2]
對以下閑置土地,應征收土地閑置費:
(一)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
(二)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征收土地閑置費的目的[3]
征收土地閑置費的目的是防止閑置土地,制約故意閑置土地或利用閑置土地伺機炒賣地皮的行為,促使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或個人儘快開發利用土地。
土地閑置費的稅前扣除[4]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而繳納的土地閑置費,記人成本對象的施工成本;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規定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