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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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貼是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土地使用人對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的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補貼包括耕地徵用補貼和其他用地徵用補貼。其中,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l0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l5倍。依照本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此外,如果徵地屬l臨時用地的,還有l臨時用地補償部分。“經批准的l臨時用地,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並按該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但l臨時用地逐年累計的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按徵用該土地標準計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而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實踐上,各地一般都遠低於耕地徵用的補貼水平。因此,現行農民失地的土地補貼很顯然存在著一些先天性的有失公平之處,主要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土地收入永續性問題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對農民失地的補償主要項目最高都是按l5倍來擬定的。理論上講l5倍補償對應的就是l5年的土地收入。而農民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衍生的土地收益權應當是永續的,除非制度上出現某種變更或者農民不願意種田了。並且這種權利應當隨著後代在該土地上繁衍生息而遞延的。所以,以l5年的代價來替換永續收益就是眾多土地獵手覬覦農民土地的最直接利益動機。
(二)土地的級差地租問題沒有得到明確體現
級差地租的存在是客觀的,級差地租因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以及地理位置的不同而不同。現實中,對土地的補償並沒有充分考慮到級差地租Ⅱ。而級差地租Ⅱ也是在數量上具有遠遠高於級差地租I的特征。現實中城市近郊的土地往往是徵用的第一選擇。根據我們所做的調查近郊的每畝土地收入高的為相對偏遠地方的30倍,平均為58倍,但在土地徵用時卻沒有針對不同的土地有不同的補償措施。也有地方政府認為,級差地租Ⅱ主要得益與政府的開發政策及開發規劃,所以產生的該部分收益理應歸政府享有。其實,這種觀點也是站不住腳的。且不論我國政府的性質,事實上即使政府不開發,其他政府還是要開發,而且自古不論中外政府都應當是讓利於民而不是爭利於民的。
(三)土地對於農民的就業依靠沒有得到考慮
農民的含義首先在於他是一種職業,而這種職業是和土地緊緊捆在一起的。當農民失去土地的時候,他同時失去的也是他的職業基礎。事實上在目前許多大學生都感慨工作難找的時候,很難想象除了會種田就只剩下一身力氣的農民會在就業市場上有立足之地,更何況他們又是如此龐大的一個簡單技能群體。而目前的徵地補貼中如果安置補助費具有此性質的話,根據“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l5倍”。也就是說即使對該項目補助也只有4—6年的補助,最多只有l5年。以農村每戶有勞動力3人計算(6o6l部隊在農村也是農業勞動力的重要組成),最多也就考慮了你35年的就業問題。3—5年之後呢?顯然這是遠遠不夠的,也是有背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勞動權的。因為對於大多數農民而言,剝奪了他們土地也就剝奪了他們的勞動權。能夠成為新型產業工人的畢竟少數,大多數只能成為產業後備軍——工作的人必須低薪卻又得把工作乾好的“達像克利斯之劍”。
(四)土地收入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而出現遞增的可能性沒有得到體現
在現行《土地管理法》下,土地補償費或者安置補助費都是根據該地塊的“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來衡量的。事實上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提升以及農民對於現代種植方式的普及,土地的產出水平有相當大的提升空間。但對農民而言,這種空間隨著土地資源的被徵用而化為泡影。
- 陳廣桂,黃華明.對現行農民失地補貼標準的分析(J).新疆農墾經濟.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