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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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價款是政府預先收取的一定年限的地租之和,土地使用者只有支付了政府出讓價款,土地管理部門才交付土地給土地使用者。
土地出讓價款的本質[1]
土地出讓價款的本質是一定年限的地租之和,具有地價的含義。
土地出讓價款採取預收的方式,土地使用者只有支付了出讓價款,土地管理部門才交付土地給土地使用者,辦理登記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土地出讓價款的形式[1]
土地出讓價款包括多種形式:依據國有土地出讓的具體方式,土地出讓價款可分為協議出讓價款、拍賣出讓價款、招標出讓價款和掛牌出讓價款四種形式;
依據土地使用權初次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方式,分為原始出讓價款和補辦出讓價款。
其中,原始出讓價款是土地使用者直接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向國家支付的出讓價款;補辦出讓價款是指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繳的出讓價款。
依據適用的合同,土地出讓價款又可分為初期出讓價款、續期出讓價款和合同改約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價款的攤銷[2]
土地出讓價款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的攤銷,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併在不短於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