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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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英文官方網站:http://www.ica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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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ICAO)協調各國有關民航經濟和法律義務,並制定各種民航技術標準和航行規則的國際組織。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解決戰後民用航空發展中的國際性問題,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美國芝加哥召開了有52個國家參加的國際民航會議,簽訂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簡稱《芝加哥公約》),並按國際民用航空臨時協定設立了“臨時國際民航組織”。1947年4月4日公約生效,“國際民航組織”正式成立。同年5月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1990年,已有161個締約國。
大會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是向大會負責的常設機構,由33個理事國組成,由每屆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的主席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下設航空技術、航空運輸、法律、聯營導航設備、財務和防止非法干擾國際民航等6個委員會。
國際民航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設有航空技術局、航空運輸局、法律局、技術援助局、行政服務局和對外關係辦公室,這些機構統一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國際民航組織的總部設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
周期全球各地還有7個地區辦事處:
- 西非和中非區(達喀爾)
- 歐洲區(巴黎)
- 亞洲太平洋區(曼谷)
- 中東區(開羅)
- 東非和南非區(內羅畢)
- 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區(墨西哥城)
- 南美區(利馬)
根據芝加哥公約第四十四條規定;國際民航組織的宗旨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 (l)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地、有秩序地發展;
- (2)鼓勵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設計和操作藝術;
- (3)鼓勵國際民用航空應用的航路、機場和航行設施;
- (4)滿足世界人民對安全、正常、有效和經濟的航空運輸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競爭而造成經濟上的浪費;
- (5)保證締約國的權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締約國均有經營國際空運企業的公平的機會;
- (6)避免締約各國之間的差別待遇;
- (7)促進國際航行的飛行安全。
該組織的主要活動是:通過制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18個技術業務附件和多種技術文件以及召開各種技術會議,逐步統一國際民航的技術業務標準和管理國際航路的工作制度。
通過雙邊通航協定的登記,運力運價等方針政策的研討,機場聯檢手續的簡化,統計的彙編等方法以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
通過派遣專家、顧問,建立訓練中心,舉辦訓練班及其他形式,以執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向締約國提供的技術援助;
管理公海上的聯營導航設備;
研究國際航空法,組織擬訂和修改涉及國際民航活動的各種公約。根據統約國的建議和議事規則,通過大會、理事會、地區會議以及特別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國際航空安全和發展的各種重要問題。
1944年12月9日,當時的中國政府在《芝加哥公約》上簽字,並於1946年2月20日批准該公約。1971年11月19日國際民航組織第74 屆理事會通過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1974年2月我國決定承認《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並自該日起參加該組織的活動。中國從1974年起連續當選為理事國,併在蒙特利爾設有常駐該組織理事會的中國代表處。1977年國際民航組織第22屆大會決定中文作為這個組織的工作語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