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礦產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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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礦產資源管理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國有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采、經營和保護等計劃、組織、調控和監督行為的總稱。礦產資源所有權是指國家對各種礦產資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礦產資源擁有專有權。未經國家授權部門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勘查、開采、買賣、出租、抵押和轉讓礦產資源。
(一)管理機構
礦產資源的管理機構是各級政府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能是:
1.組織礦產資源的勘查,建立礦產資源檔案;
2.編製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
3.指導依法勘查、開采、經營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業務活動;
4.監督檢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
5.配合司法部門打擊各種破壞礦產資源的犯罪行為。
(二)基本管理制度
礦產資源管理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1.礦產資源勘查統一登記制度。國家《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凡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區域地質調查,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的普查和勘探,地下水、地熱、礦泉水資源等勘查的,必須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否則,為違法行為。
2.地質資料統一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的規定,凡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向國家匯交地質資料,包括區域地質調查、礦產、石油、天然氣、海洋、水文、工程、環境、災害、地震地質資料,地質礦產科學研究成果及綜合分析資料等。
3.採礦登記審批制度。凡是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礦產地質主管部門辦理採礦登記手續,申請採礦許可證,取得礦產資源開采權。未取得開礦權的,不得進行採礦活動。
(三)開發管理
國有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是指對國有礦產資源進行合理開采、綜合利用、有效經營的管理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計劃管理。對礦產資源開發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登記、統一管理礦產資源資料。
2.綜合勘查、開采、利用管理。對主要礦產、共生礦、伴生礦進行綜合勘查,綜合開采,降低採礦成本,綜合利用各種礦產。
3.實行國營開采為主,集體和個人開采為輔。鞏固和發展國有礦山企業,扶持引導集體和個體採礦。
4.有償開采管理。任何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四)保護管理
國有礦產資源保護管理,是指為防止國有礦產資源遭受破壞,而對國有礦產資源的開采經營進行的管理活動。管理內容主要包括:
1.採礦許可證管理。嚴格管理採礦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申請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有科學的開采方案、一定的生產技術條件、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措施。按國家規定,某些礦產品由國家進行統一收購和銷售;採礦權不得買賣、出租和抵押;嚴厲打擊擅自採礦的違法行為。
2.採礦範圍管理。採礦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的礦區範圍內採礦,以保證礦產資源的合理開采,維護採礦權不受侵犯。
3.採礦施工管理。採礦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以保證有序開采、有效開采,避免礦產資源的破壞。
4.礦產資源監督管理。實行礦產督察員制度,加強對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成立護礦組織,打擊不法分子盜竊、哄搶和破壞礦產資源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