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地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四荒地,是指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其流轉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
四荒地的開發原則[1]
1.堅持合理規劃的原則。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制定治理開發“四荒”的具體規劃並按照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治理開發。
2.堅持治理和開發相結合的原則。治理開發“四荒”要以治理水土流失為前提,要重視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積極改善開發利用“四荒”的生產條件。
3.堅持階以小流域為單元進行綜合治理的原則。要因地制宜,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相結合,形成合理的開發佈局。
4.堅持多種方式並舉的原則。根據群眾的意願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實行家庭或聯戶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使用權等多種方式。
四荒地的開發要求[2]
1.實行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政策。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都有參與治理開發“四荒”的權利,本村村民享有優先權。
3.治理開發“四荒”,應做到公開、公平、自願、公正。
4.治理者對“四荒”享有治理開發自主權。
5.無論採用哪種方式治理開發“四荒”,都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准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開荒種植農作物,不准破壞植被、道路和農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設施。不得進行掠奪式開發,不得將“四荒”改作非農用途,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違者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