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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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進行付款時,依法進行形式審查後,在無惡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對非真實票據權利人進行的付款。對於付款人的善意付款,應當成立有效付款,從而免除其向真實權利人逆行二次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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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付款時,應當自行承擔責任。規定善意付款的目的在於促進票據的流通,保障票據支付的安全性,其成立要件,在於付款人在進行付款時,無惡意或重大過失。
善意付款的效力表現為對付款人的免責,即在付款人發生善意付款時,對於其已經進行的付款,視為有效的付款,即使發生錯付,對真實權利人也不再承擔再次付款責任。真實權利人只能向因錯付而接受支付者要求償還,而不能向付款人要求新的支付。在付款人的付款不能構成善意支付時,其所進行的支付應為無效,對真實權利人仍有進行再次支付的義務。另外,在代理付款人因形式審查上的問題而發生錯付,或者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而進行付款時,代理付款人亦應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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