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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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異議書[1]
商標異議書是指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的商標依法提出反對意見的書面材料。我國《商標法》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
商標異議書的基本格式[1]
商標異議書通常由下麵幾部分組成:
1.標題。標題一般用文種的名稱,不需加任何限製成分,如《商標異議書》。
2.受文單位。受文單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不需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轉。
3.文首。寫明我方註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品名稱、商標名稱、證號、對方單位名稱、經過初步審定的商標號、名稱、《商標公告》刊登日期。
4.正文。正文部分要求重點寫明異議理由。
5.簽署。指異議書提交人的簽名蓋章、住址、文書擬訂時間。
6.事務性說明。提供各種證據材料和其他有關事項。
商標異議書格式範例[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我公司使用的第( )類( )商品上的( )商標,經貴局核准註冊,證號( )。依據《商標法》第19條規定,對( )公司經你局初步審定,列入編號第( )號,刊登於( )年( )月( )日第( )期《商標公告》的( )商標提出異議,請裁定。
理由如下:
商標註冊人:( )(章)
地址:( )
x年x月x日